法律知識要點:在實務中,涉及婚姻關系的證據,本身帶有一定的隱私性質,所以舉證并不容易。夫妻一方有婚外情或其它違背忠實義務的行為,另一方苦于沒有證據,想請類似私家
偵探一樣機構或個人進行取證,拍到或錄到婚外情的證據,認為這樣可以快速離婚,還能在財產分割上有優勢, 真是這樣的嗎?下面筆者說說相關的法律問題。 民事訴訟證據,有符合三性的的要求,即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其中合法性,就是指證據的取得是通過合法的方式獲得的,如果是非法取得的證據,則排除適用,即使是真實的,也不予采信。例如,配偶一方有婚外情,在酒店有和其他異性的開房記錄,如果通過非法買賣、盜取等方式獲得,在法庭上舉證時,持證的一方可能無法說明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因而被排除適用。正確的獲得方式,應當是依法申請法院調取該證據。當然,如果知道證據線索,然后申請法院調查取證,進行合法化,這是個技巧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從上面的法律條文可知,當事人通過類似私家
偵探的個人或機構,調查取證配偶一方可能的婚外情等,則很有可能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因而被認定為非法證據的風險。并且,一旦被查證是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還可以被法院以妨害訴訟進行處罰,更甚至有可能觸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最終得不償失。 另外,根據公安部頒布的《關于禁止開設“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的通知》,已經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各種形式的民事事務調查所等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 所以,從上面分析可以看出,請類似
私家偵探一樣機構或個人進行婚外情取證,風險極大,容易觸犯法律法規。因此,筆者建議,當事人有此類法律服務需求的,還是應當尋求法律專業人員幫助,通過合法方式處理為好。 為了更好的閱讀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識要點,筆者分享一篇司法機關在網絡公開的實務案例,并對案例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和匯編,案例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 案情簡介 原告起訴稱:1999年7月,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不久便生活在一起,2000年12月29日,雙方的女兒梁某乙出生,××××年××月××日雙方登記結婚。婚前由于原告對被告了解不夠,便草率與其生活在一起,有了女兒后又迫于無奈才與其結婚。 2009年8月,原告不堪折磨遂離家出走,而被告不但不思悔改,反而變本加厲,懷疑原告有婚外情,通過所謂的偵探調查公司騷擾原告及朋友,2012年9月19日,被告無端發不實短信給原告的公司老板,導致原告被迫從一個穩定的工作單位辭職。 至此,面對被告的種種所為,原告傷透了心,雙方夫妻感情已無和好的可能,2013年至今雙方分居,雙方的婚姻實已名存實亡。 對此,原告請求判令:準予原、被告雙方離婚;原、被告婚生女兒梁某乙歸原告撫養,被告向原告支付撫養費每月1000從起訴之日起至女兒梁某乙滿18周歲止。 被告答辯稱:被告不同意判令雙方離婚,并且不同意孩子判令給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原告陳述對被告了解不深,很草率的跟我生活在一起,感情一直不和,對其進行毆打等等,均不屬實。 判決理由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找
私家偵探監控原告,通過所謂的私家偵探向原告的朋友、同事發送警示第三者內容的短信,被告對原告已缺乏信任,并且其行為也影響了原告的基本生活,對原告主張的雙方夫妻感情破裂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綜合梁某乙的現狀,原、被告離婚后,梁某乙繼續隨被告生活為宜,原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從原告起訴當月計起。原告可隨時探望梁某乙。被告主張的借款未提交任何證據,本案不予處理。未分割的財產及債務,雙方均可依法另行主張。 判決結果 綜上,法院判決:準許原告譚某與被告梁某甲離婚;梁某乙由被告梁某甲撫養,原告譚某從2014年7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撫養費1000元至梁某乙獨立生活時止,每年7月增加100元,本判決生效前的撫養費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付清;原告譚某可隨時探望梁某乙。 律師點評 被告因懷疑原因有婚外情,因而找私家偵探
監控原告,通過私家偵探向原告的朋友、同事發送警示第三者內容的短信,給原告的生活原告很大困擾。從判決的內容來看,被告委托私家偵探獲得的證據,沒有發揮對被告任何有利的作用,反而因被告委托私家偵探監控原告,這一事實是被視為對原告的不信任,因而被認定雙方感情破裂,被法院判決離婚。 用真實的案例解讀法律,分享實用性法律知識,法律咨詢、交流合作,請關注我們!原創文章,侵權必究!